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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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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广岭及李某某、王某乙、王某(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广岭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 ⑼跄澄臁⑼跄场⑼跄掣⑼跄潮那资敉跄臣滓搅品选⑽蠊し选⒒だ矸选⒂选⒆≡夯锸巢怪压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广岭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王某庚、王某丙的亲属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3709.85元。

四、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王某庚、王某丙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    清    红

审判员 刘沛代理审判员杨玉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