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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彪、高玉飞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彪、高玉飞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均已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文彪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彪、高玉飞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均已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文彪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已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文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玉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唐文彪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高玉飞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文彪及其辩护人均辩解及辩护认为唐文彪是代为他人购买毒品,剩余的钱自己和宋某一块花了,且购买毒品的数量无证据支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唐文彪在侦查阶段供述花了4000元购买毒品,其余部分自己装起来了,没有还给宋某;证人宋某证实唐文彪收取了9000余元的毒资。即唐文彪没有告知宋某购买毒品的实际花费,宋某对于多少钱购买毒品一事是不知情的。从唐文彪在购买毒品前还给宋某1000余元的情况分析,唐文彪传递给宋某的信息即是毒资需9000元。对于毒品数量,唐文彪供述朱某给了自己10个冰毒,也就是10克,可以得知唐文彪对冰毒数量是经过清点的。唐文彪作为代购者从中牟利,其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本院对唐文彪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唐文彪对容留他人吸毒品罪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高玉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文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止)。

被告人高玉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 茵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寒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