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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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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二、王某证实:2014年11月10日,其通过赶集网应聘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六和小区1号楼1单元X楼X房间的中国炎黄艺术协会上班。到单位后,老板王某某给其一沓资料,写有书法家的姓名、地址和电话,让其给他们打电话,谈

二、王某证实:2014年11月10日,其通过赶集网应聘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六和小区1号楼1单元X楼X房间的中国炎黄艺术协会上班。到单位后,老板王某某给其一沓资料,写有书法家的姓名、地址和电话,让其给他们打电话,谈业务,说公司想卖他们的字画,不收任何费用,只抽取10%的佣金,对方同意后,就和对方说,他们所写字画有人购买,但买家需要字画的证书,并说其单位可以帮忙办理润格证,以此名义骗取书法家的钱。其所在协会一共四个人,其中老板王某某负责租房子,员工培训和管理,工资和提成的发放,陈某、程某和其一样是公司的业务员。其所在的公司是否注册,其不清楚,没有见到任何公司的相关证书,在书法领域权威的相关部门也没有登记备案,其公司给书法家的润格证都是在公司的打印机上直接用模板打印的,其感觉没有效力。陈某也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一致。

三、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部没有登记中国炎黄艺术协会。

2.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200元,蔺某人民币1500元,沈某人民币1900元,冯某某人民币800元,王某甲人民币1200元。有汇款凭单、承诺书在卷予以证实。

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5日,民警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居民叶某某来信举报称:在郑州市金水区六合之家小区1号楼X楼X号有人冒充中国炎黄艺术协会以帮忙办润格证的名义诈骗其钱财。接到该线索后,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并于2014年12月29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六合之家小区1号楼X楼X号房间将王某某和程某某抓获。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给员工程某某(程敏)、陈某某(陈某)、王亚飞(王某)每人一份全国各地的书画爱好者名单,然后培训他们怎样和客户沟通,让他们打电话时和客户说是“中国炎黄艺术协会”的,可以帮助卖字画,如果卖出去协会按20%收取提成。之后再和客户联系,说他的字画需要评估,要办理润格证书,每个润格证书需缴纳200元-2000元不等,如果客户缴纳了费用,其则通过电脑制作一个润格证书寄给客户。其没有给客户颁发润格证书的资质,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书画爱好者的钱。客户打的钱除了汇到过户名为王某的卡上外,其还用过彭某某的银行账号,具体哪几个银行的卡其记不清了。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其到一个叫中国炎黄艺术协会的单位上班,当时老板王某某和其说的是做电话销售,负责给客户打电话。后王某某给了其几张资料,让其进行联系,并和他们谈合作销售字画的事,每成功销售出一部作品,协会抽取20%的提成。到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将办公地点搬到郑州市金水区六合之家小区1号楼X层X号,期间其一直和客户联系,并让客户缴纳一定费用,办理润格证书,费用最低200元,没有上限,由自己决定,每个客户收了多少钱,都详细记录在账本上,由老板确认并记录业绩。其单位的润格证是老板王某某自己从电脑中打印的,不具备评鉴资质。而且其联系的客户,没有成功销售过一部作品。其和书法爱好者谈好润格费用后,王某某就会给其一个帐户,然后让对方打钱,对方把钱打上后,王某某到月底按比例给其提成。王某某给过其彭某某和王某为名字的帐户,有工商银行、农行、交行、建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中国炎黄艺术协会并未在该部登记,王某某在此情况下,让员工自称中国炎黄艺术协会的工作人员,以给书画爱好者办理润格证帮其卖书画作品为由,要求书画爱好者支付相关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退赔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钦斌

审 判 员  柯海霞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留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