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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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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玉西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关于被告人张玉西辩称没有殴打受害人,只是向被害人求饶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玉西翻墙进入受害人家中盗窃被发现后,为了逃跑,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使受害人未能当场报警后逃离现场,因此,被告人上述辩解理

关于被告人张玉西辩称没有殴打受害人,只是向被害人求饶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玉西翻墙进入受害人家中盗窃被发现后,为了逃跑,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使受害人未能当场报警后逃离现场,因此,被告人上述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玉西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张玉西抢劫数额较小,应认定为未遂,被告人张玉西暴力行为不明显,没有故意殴打受害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张玉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和偶犯,受害人已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玉西翻墙进入受害人家中卧室盗窃被发现后,为了逃跑,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抢走现金人民币六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张玉西虽然抢劫数额较小,但不是认定抢劫未遂的依据,辩护人上述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玉西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受害人已谅解,因此,辩护人此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了逃跑当场对受害人刘某某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玉西从抢劫现场逃跑后,未脱离受害人刘某某的追赶,直至被抓获,应视为抢劫现场的延续,被告人张玉西未实际控制所抢劫到的财物,应认定为抢劫未遂。被告人张玉西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和偶犯,被害人已谅解,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