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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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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月16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2)滑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1月16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6日19时许,滑县慈周寨乡郭屯村村民陈某某报警称:儿子陈某某殴打其母尹某某。接警后滑县慈周寨乡派出所民警程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在询问陈某某时,被告人陈某某辱骂并拿砖追逐民警。民警依法对其控制时,陈某某朝民警身上乱踢乱跺乱抓,致使民警程某某的警服被拽烂、联防队员刘某某的左手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