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证人张某某证言:我们滑县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天下城”时,需要搞地下文物勘探,并取得文物勘探开具的证明手续,其就找了滑县文化局局长任某某,后任某某说让姜某某找人勘探吧。姜某某把文物勘探证明手续开出来后,其拿10000元现金去找姜某某,其对姜某某说:“任局长和你在办理文物钻探手续过程中都没少操心,这10000元钱你们吃饭吧”,其把钱放桌上后就走了。 13、证人肖某某证言:2010年其中标了滑县文化馆内木板年画展厅外墙装修,但任某某说其的技术和水平都干不下来这个工程,得换人,后其找到任某某办公室说:“任局长,你放心吧,我绝对能把这个活干好,到时候你看工程质量,你照顾照顾就让我开工吧”,同时其将装10000元钱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任某某的办公桌上就走了。 14、证人张某甲证言:2009年11月,其被推荐为后备干部后,为了能继续进步,在2010年2月,其购买一件水果到任某某家拜访后,任某某开车送其回家,当行至道口镇解放路益友广场准备下车时,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钱的红包对任某某说:“过年,也没什么可买的,你自己添点年货吧”,任某某推辞不要,其把钱扔到车里就下车走了。 15、证人耿某某证言:2011年度任某某帮其滑县永顺木板年画有限公司向省委宣传部申请协调了100万元的扶持资金,2012年2月,扶持资金先期拨付了300000元到其公司账户上,任某某对其说:“省里的人把扶持资金的事给咱办了,得给好处费,不能让人家不满意”。后其就根据任某某的要求支付给任某某90000元。 16、中共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被告人任某某除对信访举报中涉及的违纪问题如实供述之外,还能主动供述交代调查组还未掌握的其他违纪违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17、被告人任某某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2007年10月任文化局局长、党组书记,2011年6月任滑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 18、文化立项合同及银行凭证,政府相关文件等有关书证。 19、被告人任某某因公支出票据合计人民币48060元。 20、被告人任某某户籍证明:其出生于1959年7月12日。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已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并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94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某某收受伦某某人民币20000元、耿某某人民币30000元不能作为犯罪数额认定的意见,经查,伦某某通过崔某某转送任某某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任某某本人对该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认将该款用于在郑州购买房屋,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收受耿某某人民币30000元虽是在其调离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之后,但前期是为滑县永顺木板年画有限公司办理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在这项工作结束之后,其又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争取,并在其调离该单位后又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非正常渠道为其争取的该项扶持资金,该项款拨付滑县永顺木板年画有限公司账户上后,该公司经理耿某某又送给任某某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论处。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的意见有证据证明其是在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时主动供述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全部退赃,且能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退赃款9494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滑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方凤玲 审判员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