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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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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周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29号 罪犯王红周,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红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29号

罪犯王红周,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红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红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红周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在郑南公路上对停在路边的司乘人员王付勤等人进行抢劫,致王付勤死亡,共抢走现金145元及手表、传呼机等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红周系主犯。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罪犯王红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受表扬4次,4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1次一般、3次良好,且最后一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红周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红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十一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