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付某(同监区罪犯)证言:刚入监区时,张志红情绪低落,经过监区警察耐心教育,他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正确的认识,端正态度以后,张志红积极投身劳动改造。2013年、2014年,他主动申请参加监狱的春节团拜活动,我们监区的团拜节目是舞狮子,道具中有两个案台是铁制的柜架,每个案台都有1.8米长,1.5米宽,将近1米高,重量将近180斤,还有一把铁椅子,重量也将近100斤,排练节目和演出时,布置道具工作量大,很辛苦。张志红和年轻同犯一起,抬着沉重的道具跑来跑去,从不抱怨,我们监区的团拜节目连续两年都获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张志红做出了贡献。 5、证人张某甲(同监舍罪犯)证言:今年春天监舍楼层的洗漱间和厕所改造,日常洗漱、上厕所、洗衣服等生活用水,都在监舍内的洗漱区进行,因为监舍的洗漱区水龙头只有一个,12名犯人共用,在用水高峰期,大家都想早点洗漱休息,用水比较紧张。张志红自己却不先存水而是帮助其他同犯把盆子接上水,节省大家的排队时间,方便大家洗漱,他一直坚持到楼层改建完工。另外,我的肩周炎发作的时候,张志红还主动帮我按摩缓解病痛,他乐于助人,表现良好。 6、证人何某(同监舍罪犯)证言:张志红在日常的改造中,与其他罪犯友好相处,改造积极。今年春季,监区组织清理过冬的棉被,要求统一放在监舍的铁皮柜上,很多人都不愿意干,张志红是监舍里年龄最大的,他主动与罪犯成怀刚一起爬到上铺的铺板上,将全监舍的棉被一条一条的铺平,整整齐齐地归置在铁皮柜顶上。我认为他是一个态度端正,改造积极人服刑人员。 综上,罪犯张志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庭前公示情况,可予减刑。河南省平原监狱对罪犯张志红提请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张志红有自首情节,能够全额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可从宽减刑。根据罪犯张志红的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志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三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云 龙 代理审判员 周 青 松 代理审判员 李 建 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朝阳(兼) 书 记 员 秦 明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