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董书平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8、证人董某己证言:我家和董书平家双方宅子相邻,我们两家因为宅基地边界有争议,我们生气已经几年了,2014年6月26日早上5点多钟,董书平在他的宅子里扒院墙干活,我在家里听见后出来了,董某戊正在和董书平、董某

8、证人董某己证言:我家和董书平家双方宅子相邻,我们两家因为宅基地边界有争议,我们生气已经几年了,2014年6月26日早上5点多钟,董书平在他的宅子里扒院墙干活,我在家里听见后出来了,董某戊正在和董书平、董某乙弟兄俩吵架,董某甲也在宅子那里和董某乙吵架,结果董书平趁我弟弟董某甲不备,用手里扒院墙的铁锤在董某甲的背后往头上后脑部位砸了三四下,将董某甲打倒了。董书平拿的锤子是把子有三四十厘米长的起钉锤,锤子一头是圆形的,另一头是带有起钉子用的两个齿儿。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董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董书平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11、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董书平于2014年6月26日在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洪河桥河堤处被抓获。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董书平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书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董书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书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沈 琼

审 判 员  张欣广

代理审判员  田卫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倩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