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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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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70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70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8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8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8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17时,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达泰山庙乡赵洼村委张告庄李某某家,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违法人员二十余人,收缴赌资十余万元。自2015年5月份以来,乔某某(在逃)伙同吕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泰山庙镇、双庙乡境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二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赵某某在该赌场帮忙抽头及掌管抽头钱箱钥匙,被告人李某在该赌场以每一万元抽取四百元的比例提供资金“放冲”,获得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王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吕某某、李某某等人供述,证人证言,收缴及追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泰山乡、双庙乡多次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提供劳务帮助他人、李某提供资金非法获取利益,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