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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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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被害人杨某某出生于1980年8月21日,系农村户口。杨某某于2015年3月22日至7月1日共住院102天,期间,6月10日做出了伤残鉴定,定残前共住院80天。杨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损伤属于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护

被害人杨某某出生于1980年8月21日,系农村户口。杨某某于2015年3月22日至7月1日共住院102天,期间,6月10日做出了伤残鉴定,定残前共住院80天。杨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损伤属于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假肢装配款为26800元,需四年更换一次,假肢的维护费用为假肢装配款的20%,初次装配假肢需三十天,以后每次更换假肢需十天,装配及更换假肢需要一人陪护。杨某某父亲杨某甲出生于1949年,母亲王某某出生于1955年,女儿薛某乙出生于2005年,杨某某的父母有三个子女,则上述三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分别计算14年、20年、8年。杨某某的损失有:残疾赔偿金112993.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230.7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共340000元,误工费5567.56元,护理费297200.88,医疗费498661.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204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合计1320733.46元。

被害人薛某乙出生于2005年6月20日,系农村户口。薛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共住院110天。被害人薛某乙的损失为:残疾赔偿金37664.4元,护理费8580.60元,医疗费12981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2200元,合计180460.32元。

被害人郭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810元。

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杨某某、薛某乙、郭某某的合理损失共计1709727.7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关于交通肇事的供述,与被害人杨某某、郭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且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谅解协议及收条,伤残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徐谧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依法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军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杨某某、薛某乙、郭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709727.78元,因肇事车辆R93650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0元。不足部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已达成了谅解协议,则李某某与刘某某不再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戈以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认为不应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货车超车时,未拉开安全距离就向右转弯,其过错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且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情况说明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负全责的事实以及理由。故对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杨某某、薛某乙、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杨某某、薛某乙、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全新

审判员  马喜德

审判员  杜跃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