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左民廷 审判员 樊江瑞 审判员 陈普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