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据卷二P66-P68):我是在安阳县柏庄市场做生意的,开了个门市。我认识邹某某、张某某两个人,邹某某的门市名称是邹家公子内衣部,我知道他们两个从银行贷款的事,听说他们两个提供银行的设备、库存都是用的别人的,听说他们两个放着高利贷,听说2012年3、4月份他们两个的门市就关门不干,跑了,因为钱都放高利贷,要不回来了,没法干了;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据卷二P27-P29):大概2012年春节前,邹某某的门市就不干了,年后2012年2月10日左右,邹某某就把房子卖给我了,现在是我的,我49万元买的,房子面积468平方米,2012年2月25日我开始经营这个门市。邹某某说绣花不挣钱,卖了房子周转一下资金,干点别的,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1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据卷二P55-P58):我是雷某某的哥哥,2011年4月份,我弟弟雷某某找到我说他和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五户联保从银行贷款,要找个有能力的人做担保,让我给他们五户作担保,他们彼此都了解,再加上我弟弟也参与了,我想应该没问题,我就答应给他们作担保了。我给他们五户做担保没有收取过任何好处费。大概2012年5月份,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人员到安阳县柏庄市场进行贷款后检查,当时我也跟着去了,发现邹某某的门市已经大门紧闭,经多方打听,张某某说钱多放高利贷了,收不回来了。后来在邯郸某一小区找到邹某某,邹某某说没钱,钱也放到邯郸一开发商那了,收不回来了。后来,我又找过他两三次,还是说没钱。没有办法,贷款到期后,我本人为了自己的信誉不受损失,就同银行交涉,由我向银行先交付40万信誉押金;
13.邹某某向安阳银行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设备明细表、库存清单,证明邹某某与安阳县柏庄市场泰兴布线加工部的李某某(实为李艳民,系李某某之父)签订了虚假的购布合同,邹某某借用王会清部分设备和库存物资应付检查;
14.邹某某借款申请书、审批材料及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证明邹某某办理贷款的经过;
15.受托支付委托书、提款申请书及汇款凭证、汇款收据,证明安阳某银行支行将···万元贷款打入邹某某授权委托支付的李某某账号;
16.邹某某偿还利息凭证,证明邹某某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共计···元;
17.雷某某汇款凭证,证明雷某某为邹某某偿还···万元;
18.抓获证明,邹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在邯郸市某一小区内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并不是“五户联保”贷款的发起人,事先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从贷款到期前转移财产和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的行为表现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保证人雷某某承担保证责任,雷某某为邹某某偿还了本金,邹某某的贷款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邹某某在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经济合同,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鉴于其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万军
审 判 员 姚志广
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斌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