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焦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第三起、第八起、第十起、第十四起 盗窃案 件中,被告人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第三起、第八起、第十起、第十四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敬

审 判 员  张岚锋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