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志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明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明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志明供述其在得到10万元现金后,其中的9万元用于在四川老家购买房屋,且有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志明并没有承包西华县信用社东桥营业厅木工工程,故被告人李志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对被告人李志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志明将大部分赃款退出,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志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