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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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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晓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30号 罪犯杨晓东,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30号

罪犯晓东,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止。罪犯杨晓东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晓东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申书培与李梦燃、王全在舞钢市一足疗店与周辉等人发生矛盾,后李梦燃纠集被告人杨晓东等人在该足疗店门口用洋镐将被害人周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申书培等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该犯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杨晓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晓东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晓东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