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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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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97号 罪犯周海现,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许县刑初字第246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97号

罪犯周海现,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许县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海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个人财产。该犯刑期自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07年1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二○一〇年二月五日被本院(2010)驻刑执字第0363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1322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海现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8日,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鄢陵县乘上扶沟至许昌的公共汽车,将乘客罗某某放在旅行包内的黄金首饰及黄金盗走,价值人民币116061元。2006年6月23日,该犯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盗窃乘客李某某旅行包内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及其他财物。另查明,该犯系从犯。

罪犯周海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海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海现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