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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尤运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52号 罪犯尤运明,男,1967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驻刑少初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52号

罪犯尤运明,男,1967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驻刑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尤运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龚培领因工作原因受到被害人万学信的控告、举报,遂对万学信产生怨恨。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龚培领与被告人展新民、尤运明预谋,决定由展新民找人对万学信进行报复。其后,展新民找到被告人王凤帮忙,并从尤运明处得知了万学信的详细住址。2012年6月20日晚23时许,展新民伙同王凤持刀驾车窜至被害人家中,将正在睡觉的万学信惊醒后,发生厮打,王凤持刀刺中万学信心脏。经鉴定,万学信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被告人尤运明系从犯。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四被告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表示谅解。

罪犯尤运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尤运明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尤运明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