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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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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57号 罪犯徐威,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7)驻刑少初字第14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57号

罪犯徐威,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7)驻刑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56.66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徐威于2008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6月1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0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威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吴春梅不满意其养女张新娜与被害人乔某交往,便找被告人杨晓找人教训一下乔某。杨晓便纠集被告人徐威、王雷等人到泌阳县师范南路乔某经营的“凤彩理发店”内殴打乔某,造成乔某死亡。该犯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徐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威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威减去刑期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