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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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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中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94号 罪犯杜中平,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作出(2012)正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94号

罪犯杜中平,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作出(2012)正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中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中平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6月12日,杜中平伙同黄有良(已判)在正阳县广场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庄稼地先后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害人父母考虑到其女儿的名声未告发。1994年6月21日,被他人检举揭发,该案案发,杜中平外逃。2011年7月全国实施清网大行动,杜中平自愿投案,并与被害人协商在此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杜中平系主犯。

罪犯杜中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中平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中平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