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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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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46号 罪犯王帅,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泌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46号

罪犯王帅,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泌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驻刑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帅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帅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18日晚,席居过因土地纠纷纠集被告人王帅等人,驾驶车辆窜至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委柏神庙魏某某家,手持钢筋将被害人魏某某、宋某某等五人打伤。经鉴定,其中二人构成轻伤,三人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3年6月26日,王帅与五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五被害人60000元且已履行,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帅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帅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