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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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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51号 罪赵红伟,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浉刑一初字第7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51号

赵红伟,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浉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赔偿冯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2163.21元。宣判后,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红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8日下午,冯涛和女同事于伟到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小南门老张烧烤店吃饭,赵红伟(系冯涛同事)闻知后赶到老张烧烤店。赵红伟责怪冯涛下午出来时没有叫上他并打了冯涛二拳,后被于伟拉开。之后,冯涛到烧烤店对面的马路沿上蹲着,被告人赵红伟又追到冯涛跟前,不顾冯涛解释,用手将站起来的冯涛推到在地,致冯涛头部着地摔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在冯涛住院期间,赵红伟亲属支付冯涛医疗费用27000元。

罪犯赵红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红伟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红伟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