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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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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光友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2)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以左光秀、杨海兵的名义和闵庄村的陈庄组、彭庄组、河堰组签订了承包陈庄东水库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左光友出钱在原来两间烂瓦房的地基上盖了两间平房,在其承包期内归其使

(12)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以左光秀、杨海兵的名义和闵庄村的陈庄组、彭庄组、河堰组签订了承包陈庄东水库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左光友出钱在原来两间烂瓦房的地基上盖了两间平房,在其承包期内归其使用,承包期满归还村委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左光友以徐某某等人的名义支取危房改造款、以徐某某名义领取倒房重建款后用此款在陈庄东水库堰塘边以村委名义盖两间平房支出了及该两间平房在合同承包期内归现承包户左某乙、杨某乙所有使用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光友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济款项申报发放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35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左光友贪污倒房重建款15000元,庭审已经查明,证人杨某甲证言和被告人左光友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左光友用该15000元在东水库堰塘边盖两间平房支出了,因该房子的产权归属不清,合同签订时,房子还没有盖,对房子归属没有约定,该房子权属属待定状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推翻,故认定左光友贪污该款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庭审虽查明2015年春节前左光友把闵某某5400元危房改造款中的剩余的4800元已经给付闵某某,黄某乙的危房改造款5400元和胡某某的危房改造款800元以存单形式交给月河镇计生办垫交本村的社会抚养费,左光友辩解刘某甲的3600元危房改造款后来交给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但给付闵某某4800元是在左光友涉嫌贪污罪的案发之后;左光友2012年领取黄某乙的5400元和胡某某的800元存单,2013年垫交本村社会抚养费任务,实际控制该两个存单达一年;刘某甲的3600元是否给付刘某乙没有得到刘运昌的证实。综合分析,左光友已经实际控制上述财物,贪污行为已经完成,该财物是否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审理期间,被告人左光友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500元,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及被告人左光友关于此项的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已掌握左光友涉嫌贪污危房改造款和倒房重建款的犯罪线索,后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光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左光友违法所得人民币35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致岸

审 判 员  魏文涛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