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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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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义强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义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义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义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义强及辩护人姚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姚义强驾驶豫R74866号中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桐柏县淮源镇尚店路段时,与相向卢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后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义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卢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姚义强案发后于2014年7月2日主动到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姚义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9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姚义强再次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姚义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义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义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义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义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