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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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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追捕人员轻伤、警车被毁的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追捕人员轻伤、警车被毁的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能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潘某某及被害单位汤阴县公安局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薛志强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