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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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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心、马全超、刘喜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被告人何红心供述,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赵×杰来到温县城区,选择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赵×杰进去确定个60多岁的老头。等取款人取钱出来之后,赵×杰跟着也出来,给我使个眼色。然后我们故意走在老头前边

(2)被告人何红心供述,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赵×杰来到温县城区,选择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赵×杰进去确定个60多岁的老头。等取款人取钱出来之后,赵×杰跟着也出来,给我使个眼色。然后我们故意走在老头前边,赵×杰将我们事先准备好的装着一沓冥币的黑色布袋故意丢在地上,我紧接着上去捡起来,引起受害人的注意,我和受害人搭讪。这时赵×杰返回来问我俩有没有捡到一个黑色布袋,并称布袋里边有2万多块现金。我告知这个老头,不让他说出来,并将黑色布袋塞给这个老头,等会一起将这2万多块钱给分了。这老头上当后也没当场揭穿我,赵×杰离开。我将老头引至偏僻的地方,让老头先将自己身上的钱掏出来给我,准备分钱时,赵×杰再次赶来说是有人见我将黑色布袋捡走了,拽着我不让我离开让我和他一起去派出所澄清,我就将老头身上的4000元现金装在我身上,并偷偷给老头说让老头拿着钱先离开在前边路口等我从派出所回来后分钱,因为老头误以为黑色布袋内真有2万多块钱,也没有提出啥异议,就这样我们得手后就迅速离开了,所骗来的赃款我俩平分了。

(2)辨认笔录,证明柴×元辨认出何红心。

12、2015年3月23日,何红心伙同赵×杰在温县城,以同样方式骗取冉×年现金100元和一张银行卡及密码,又在银行将卡中的12000元现金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冉×年(65岁)陈述,2015年3月23日,我从振兴路西段农业银行存钱出来后,从我后边来个男的,给我说他捡到一个黑色布袋里边装的是钱,又过来个中年男子,说是丢了个黑色布袋,问我们捡到没有,拾钱的人否认后,丢钱的离开了,拾钱的人说是准备和我将钱分了,这时丢钱的人再次返回,咬定钱是那个中年男的捡到了要拽这个人去派出所证实,拾钱的男的趁机将捡到黑色布袋交给我,并让我将身上的100元钱和银行卡及密码拿走作为担保,说是等他从派出所出来后再归还给我,等这俩人走后我才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到银行查账发现卡内的12000元存款被取走。

(2)辨认笔录,证明冉×年辨认出何红心和赵×杰。

(3)视听资料及截图。

(4)领款条,冉×年领取退款2900元。

13、2015年3月29日,何红心与被告人刘喜成伙同赵×杰在沁阳市区采用同样方式骗取陈×兰现金500元和一张存折及密码,后将存折中的14500元现金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兰(66岁)陈述,2015年3月29日15时许,我从沁阳市区的中国银行取钱出来后,从我后边来个男的,他弯腰在地上捡到一个黑色布袋,问是不是我掉的,紧接着又过来个中年男子说是丢了个黑色布袋,布袋内有2万元钱,问我们捡到没有,拾钱的人说是准备和我将钱分了,拾钱这个人问我要走存折和我刚取的500元现金,说是去银行查看真假,还要走了存折密码。这俩人都走后我到银行查账发现银行卡内的14500元存款被取走了。

(2)被告人刘喜成供述,2015年3月底的一天,我和赵×杰、何红心到沁阳市内,在一个银行门口选取了一个60多岁的刚取过钱的老妇女作为目标,我和何红心负责行骗,采用丢钱拾钱的方式,以和受害人分钱为由,骗取了一个60多岁的老妇女500元现金、一个中国银行的存折及密码。后来赵×杰拿着存折进到银行内将存折上的14500存款取了出来,事后我们将这15000元平分了。

(3)辨认笔录,证明陈×兰辨认出刘喜成和何红心。

14、2015年4月5日,何红心、马全超、刘喜成伙同赵×杰在温县采用同样方式骗取张×兰现金4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兰(69岁)陈述,2015年4月5日14时许,我从黄河路邮政银行取了4100元钱,从我后边来个男的,说是丢了个黑色布袋,布袋内有2万元钱,问我有没有见到,这个男的走后,接着又过来个中年男子给我说他捡到一个黑色布袋里边装的是钱,说是和我将钱分了,这时丢钱的人再次返回,咬定钱是那个中年男的捡到了要拽这个人去派出所证实,拾钱的男的趁机将捡到黑色布袋交给我,并让我将身上的4100元钱拿走作为担保,说是等他从派出所出来后再归还给我,一起分拾到的钱,后我发现布袋内装的都是冥币。

(2)被告人何红心供述,我和刘喜成来到温县城区,还是在上次的邮政储蓄银行内,刘喜成进去找了个目标,这次是个60多岁的老太婆。在这个老太婆面前刘喜成故意将包丢在地下,我上去捡起来,和这个老太婆搭讪,说包内是钱准备和她平分。这时刘喜成返回来找钱包并谎称包内有2万多块钱现金,我趁机将装着一沓冥币的包塞给这个老太婆,我俩都不承认捡到钱包,刘喜成离开。我让老太婆先将自己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给我清点一共是4100元钱,我将老太婆给我的现金装起来,让她在路口等我回来分钱。这老太婆真以为包内有2万多块钱现金,带着占小便宜的心理也没吭,就这样得手后我和刘喜成迅速离开了,所得赃款我们俩人平分了。

(3)被告人刘喜成供述,2015年4月初的一天,我和何红心、赵×杰、马全超到温县诈骗,当天中午我们到县城一个十字口的邮政银行,马全超进到银行里面找准备诈骗的受害人,我和何红心在外面等,发现一个妇女从银行取过钱出来,手里拿了一个布袋,何红心拿着装冥币的袋子从这个妇女后边超过故意把装冥币的袋子丢到妇女眼前,接着何红心问妇女这是谁掉的啥东西,然后就拾起来,接着我从身后过来问妇女和何红心你们拾我东西没有,何红心说你啥丢了,我说我的1万多元钱丢了,他们都说没有,何红心就叫着妇女去分钱,后来我就又追过去,问何红心说刚才路边的司机看见你们俩拾我的钱了,他和妇女说没有,我说走咱们去刚才的司机那里证实一下,何红心说你先在一边等一会,这时候何红心就会把妇女的钱哄骗过来,让妇女拿着捡来的冥币在路边等,这时候我们俩就脱身了。在这个过程中,赵×杰、马全超在马路对面给我们放风,我们总共骗了4100元,每人分900元,剩下的钱吃喝、洗澡花了。

(4)被告人马全超供述,2015年清明节前后,我和赵×杰、何红心、孬蛋(刘喜成)四人来温县诈骗,到县城邮政银行,我先进去选择受害人,发现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刚取过钱出来,我就跟着出来,我摸下头,给他们三个提示,何红心、孬蛋就跟上去诈骗这个妇女,我和赵×杰在一旁跟着放风,诈骗得手后我们就赶紧往巩义回了,在车上赵×杰给我分了900元钱。

(5)辨认笔录,证明张×兰辨认出何红心和刘喜成。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及照片,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冥币、黑色袋子。

(2)扣押物品清单及收到条,扣押马全超现金1300元、何红心现金900元、刘喜成现金2000元。冉×年领款2900元。

(3)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刘喜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截图,证明诈骗及取款经过。

综上,被告人何红心参与诈骗14次,诈骗现金76990元;马全超参与诈骗5次,诈骗现金22950元;刘喜成参与诈骗两次,诈骗现金1910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全超退出其参与诈骗款22950元,已由被害人李×琳、许×贤、王×喜、杜×奇、张×兰领取。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红心、马全超、刘喜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何红心诈骗数额巨大,马全超、刘喜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