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我不知道什么是全能神,因为我身患多种疾病,所以信老天爷,希望老天爷保佑我。八里营乡周安上村王某某是我外甥女,我不知道她是否相信老天爷,王某某没找过我,我也没有给过她关于老天爷的资料,因为我们离得比较远。 3、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母亲,周国庆是我父亲。2013年4月30日早上8点多钟我妈说我妻子肖某某在听讲教,我知道又有人来我家讲全能神了,于是我打电话报警了,希望政府挽救我母亲。2009年左右我姨姥姥周某乙发展我母亲王某某信全能神的,后来,她有时搞联聚会,就是有人到我家讲课,讲课的人都是外地的,2012年年底时,我妈就开始外出传福音,后来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我妈曾经劝我和我妻子肖某某信全能神,但我们和家人都表示不信,为此我妈对我们的态度还有所改变,有点敌视的意思,为此我们为了家庭和顺,都不敢明确反对了,有时讲课时,我们也不公开反对。自从我母亲王某某2013年元月9日因从事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她换了手机卡,老号不敢再用了,也有十几天没活动,但后来就继续活动了,每隔十天半月就有人到我家讲课传教,还到我姨家姥姥家拿过“全能神”资料,有时自己空闲时就在家看全能神书籍、资料。我见过我母亲所说的“李某乙”到我家传过两三次的教。我母亲学习全能神的资料可能是在她的衣柜里,她放的比较隐蔽,具体地点我了不知道。2013年4月30日来我家传教的两个人中,年龄稍大一点的那个我没见过,是第一次来,年龄较小的那个是八里营乡附近的,看着有点有面熟。可能到我家去过。 4、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婆婆,她相信全能神,具体是谁发展她信的我不清楚。滑县八里营乡路寨村的钞某某也信全能神。我见过李某乙,她瘦长脸,短头发,40岁左右,1米6左右,听口音是本地的。我婆婆不仅自己相信全能神,还劝过我和我丈夫周某甲信神,我们都明确表示不信,为此弄得婆媳关系很不好。2013年上午4月30日上午8点多钟,我正在院子里干活,钞某某领个年龄大的妇女来到我家,然后我婆婆就出来了,说“来了”,钞某某说:“来了今天给她讲(指着我说)”然后我们就进了我婆婆住的那屋,进屋后,年龄大的妇女给我讲信全能神。还说着的时候你们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后来就把我婆婆、钞某某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5、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我村邻居王某某2013年过完春节后,多次来我家给我讲世界多灾难,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获拯救,还给我听MP5,给我书让我看,我知道全能神是邪教,每次都不大理她,但又是邻居,不好意思赶她,只好有意躲着她。另外有时我去王某某家串门找她儿媳肖某某,她也给我讲,还让我看一些复印的资料,我都没看。此外王某某给我的婆婆也讲过,给附近邻居都讲,基本上在村里见到人都讲,但是都没人信。 6、证人周某丙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母亲,我母亲刚开始经常和我奶奶生气,后来信了全能神,就和我奶奶和好了。她给我讲有关全能神的事,说世界有大灾难,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获救,还说2012年12月21日是世界末日。我就给我母亲说,只要2012年12月21日是世界末日,谁也活不了,如果不是世界末日,我更不信。2013年春节以来我有时回娘家,我母亲给我全能神的书和资料让我看,虽然我不信,但我看到母亲那么信,家里人都反对,我也不好意思拒绝,就装着看几次,然后就借口出去不看了,她让我拿回去,我也不拿,她也经常给我兄弟媳妇肖某某讲,肖某某不信,我母亲还不高兴。 7、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钞某某是我的儿媳,她信神,我不知道是什么神。2012年冬天她就反常了,天天往外跑,也不管刮风下雨,有时间问她干什么,她都说去赶集,直到阴历年前她被公安机关拘留才知道她信的是邪教,她回来时我还劝她,家里人劝你你不听,这下你好了吧,该改了吧。自从上次她从拘留所回来后,家里人看的紧,她确实很少外出,谁知她前两天又出去活动了。 三、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及查获的宣传材料、施舍款收据等记载了被告人钞某某、王某某宣传“全能神”邪教的情况。 2、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了被告人钞某某、王某某曾因宣传“全能神”邪教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3、抓获经过记载了被告人钞某某、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实际神”组织名称及使用书籍的说明记载了“全能神”邪教的由来及使用的经典书籍等情况。 5、被告人钞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记载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四、出版物鉴定书证明了从被告人钞某某、王某某住处查获的《活在肉身显现》等宣传“全能神”邪教的相关书籍系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五、滑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和滑县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记载了被告人钞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经滑县妇幼保健院检查后诊断为:宫内孕四十天。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钞某某、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传播迷信思想,蒙骗群众,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传播,核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钞某某、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钞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