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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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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和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温刑初字第00129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和平,男,195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126

(2015)温刑初字第00129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和平,男,195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和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马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和平等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以下称邮储温县支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温民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44023.2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和案件受理费530元。到后期未履行,邮储温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2月1日向马和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马和平仍不履行。2010年2月8日,本院在马和平住处搜查出现金7110.5元和金项链一条;2012年至2013年,马和平在外地打工收入一万余元。2010年5月20日至2013年8月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对马和平进行抓捕,均未抓获。

2015年6月5日,马和平向邮储温县支行还款55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搜查笔录、执行终结证明、温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和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该能够悔罪,并将案件执行终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和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