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告人董建福供述,我最近一次和郭某某联系是给他介绍硅锰铁生意,应该是2008年底了。其实我当时是骗他的,根本就没有硅锰铁。2008年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说能帮他找到硅锰铁,目的就是骗他的钱。我当时给他说可以找45吨硅锰铁,价格是5700元一吨,一共是25万多。我因为赌博上了瘾,并且先后几次去缅甸参与境外赌博,在缅甸先后签单十几万,为了能够把欠款还上,我就考虑从朋友那骗点钱,我知道当时郭某某在做硅锰铁生意,就给他打电话说可以帮他找到硅锰铁,他就给我农业银行的账号上打了25万多。我就用来还我在缅甸赌场的赌债了。我当时考虑不了那么多,就想拿到钱以后继续赌,所以他打钱给我以后我就把手机关了。我想如果能赢回来在跟他解释,然后把钱还给他,结果又输了,还签了20万的单。赌场那边也不让我回来,我给老婆打电话她也不管,我就天天在赌场受折磨,直到去年我身体有了病,赌场才把我放回来。韩某乙在安阳市南流寺村开了一个铁合金厂,他的儿子叫韩某甲,2008年12月份左右,我在广西金州给韩某乙打电话,说做生意需要钱,借韩某乙的钱,韩某乙说行,我说需要五十二万元,我把我的帐号给了韩某乙,韩某乙随后就把五十二万多元打到了我的帐户。这五十二万多元现金分两次打到我的帐户的,一次打了一半二十六万多元,停了两天又打了一半二十六万多元。一共是五十二万多元,这五十二万多元钱我是赔了。 另有,银行凭证、郭某某记账凭证、转账信息记录、控诉书、证明一份、抓获证明、暂不收押通知书一份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建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建福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与韩某甲的经济往来有借条为证,属于民间借贷。经查,借条出具的时间与现金往来的时间并不吻合,不符合民间借贷出具手续的惯例,且与受害人的陈述相矛盾,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建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建福诈骗所得款项责令退赔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