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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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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祥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4、证人关金某证言:大约有一个多月了,我向袁俊某提出借她两万元钱,做黄金生意,给她高利息,袁俊某说她有了钱就借给我,她和这个李金某也认识,她想将一步了解李金某做黄金生意的情况,于是我领着袁俊某和一个姓

4、证人关金某证言:大约有一个多月了,我向袁俊某提出借她两万元钱,做黄金生意,给她高利息,袁俊某说她有了钱就借给我,她和这个李金某也认识,她想将一步了解李金某做黄金生意的情况,于是我领着袁俊某和一个姓李的一起到了李金某住的地方找他,袁俊某就想一块做这个黄金的生意,我说我借袁俊某两万元,李金某说钱太少,钱多了赚了也好分,后来闲聊了一会儿就走了,再后来也就是昨天袁俊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被李金某骗了,骗了四万多元,买的黄金都是假的。我开始不知道李金某是骗子,袁俊某被骗后才知道,是袁俊某自己抵押房产证的,袁俊某和李金某做生意买黄金没有通过我,李金某以前做过这种假黄金生意没有我不知道,但他给我提过,李金某去年借了我一万元钱一直不还,我催过他好几次,过年前我又催他还钱,他说没事,他做的生意很挣钱,借我的钱很快就能还上,我问他做啥生意,他说把黄铜加工一下,冒充当黄金卖一下,就能挣好几万,我一听他说着就对他说这是违法的,要住监狱的,他说没事,我问他一个人怎么干,他说可以和他二哥一起干,我说那你俩都要住监狱,当时就给我说了这些,之后也没有再提。当时,李金某给我说这事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他二哥我也没有见过。

另有抓获证明、派出所证明、物证照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祥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是和袁俊某合伙做生意赔了其赔偿损失的理由,经查,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印证李永祥掩盖客观事实,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购买的是黄金从而交出财物,且案发后逃匿,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永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庚文

审判员  岳永红

审判员  王改玲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