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5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

(2015)舞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5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LP101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舞钢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武功乡范庄村路段时,撞住行人李某,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5月25日,李某某与李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舞钢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舞钢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李某某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舞)公(尸)鉴(法医)字(2015)0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舞公交认字(2015)第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舞钢市公安局舞公(交)行罚诀字(2015)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字(2015)245号关于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吴某某、范某甲、路某某、范某乙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当庭认罪且能积极配合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红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