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上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没有赔偿二被害方的任何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郭丽君
助理审判员 鲁远卓
人民陪审员 唐玉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彩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