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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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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我是2009年8月到李某所属公司上的班。2010年7月开始涉及中汽公司的集资事宜,中汽公司在安阳大华金商都集资流水账由我记账。储户的每笔集资款一般分为三部分,即利息、返点和本金。每笔集资款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我是2009年8月到李某所属公司上的班。2010年7月开始涉及中汽公司的集资事宜,中汽公司在安阳大华金商都集资流水账由我记账。储户的每笔集资款一般分为三部分,即利息、返点和本金。每笔集资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是客户经理直接到公司办理,公司扣除利息及返点费,剩余的就入了公司账。利息一般返还给储户,返点费由客户经理自行支配。公司办公人员原则上不收单个储户的钱,告诉储户只有客户经理介绍,公司才收储户的集资款。这样储户报上客户经理的名字后,我们就只收储户扣除利息后的钱。返点费当天公司汇总后,客户经理自己就到公司核对后领取走,大部分返点费都由客户经理签收到条。另外,每到月底或下月初客户经理就到公司来领取月奖金。孙某甲也是客户经理。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09年10月我到中汽节能公司销售部上班,销售部负责人是高某。2010年年初,高某把我和郭某某调到中汽公司安阳融资部工作,地点在安阳铁西路北头,挂的是中汽公司销售处的牌子,2010年10月左右办公地点改到安阳大华金商都,我们的工作就是每天收融资款,开具借据和合同,借据全部是半年期限。2010年1月至6月底,由于融资只有进项,业务量也少,所以只有我和郭某某两人。到了2010年7月份,就有了到期需要兑付的融资款,融资规模也扩大了,公司又调来杨某甲、冯某某、段某某三人,加上我和郭某某共五人负责融资业务的办理,2010年底又加了张某某,我们的直接领导是高某和郭某甲。每天由融资的客户经理带储户来,储户将钱交给我们,我们给储户开具借据(收据)和合同,盖中汽节能公司的章,到晚上客户经理再来领取返点钱,领取时要打一个收据。利息是月息3分,期限是半年,返点各个时期不一样,存款时先扣除3个月的利息,到期后支付后三个月利息和本金,返点钱由客户经理领取,客户经理也会分给储户或下线中介一部分返点钱,另外客户经理还每月按融资金额领取1%或2%的奖励款。后来公司档案室存放的借据(收据)和合同太多了,公司领导让烧了一部分到期的借据(收据)和合同。所收融资款除了兑付到期融资款、支付储户利息、支付客户经理返点钱外,其余款项全部交由公司老总李某支配。2011年8月25日后公司无法正常兑付融资款,储户到大华金商都办事处吵闹,8月底我们就全部从安阳撤回到公司里。从2011年8月25日起,不再兑付融资款,所有的融资款必须续存,支付全部利息或者部分利息,另外由公司副总李明和常太林负责兑付一部分困难户的本金。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1年5月,高某让我到融资部上班,我的工作就是每天收融资款,开具收据和协议,一同工作的人有冯某某、段某某、李某甲、杨某甲、郭某某和陈某。我们的直接领导是高某和郭某甲,日常事务我们都听杨某甲的安排。办理融资业务一般情况是客户经理拿着钱过来,客户经理给的融资款都是已经扣除了前三个月3分的利息和返点钱,客户经理报出储户的姓名、金额,我们清点一下现金、银行存单或者银行转账金额,开好收据和协议给客户经理,盖中汽节能公司的章,客户经理给我们打一个收据条;也有一部分储户由客户经理带来,或者是客户经理打电话介绍来的,储户将钱交给我们,这些钱一般是已扣除了前三个月的利息和客户经理答应给储户的返点,我们给储户开具收据和协议,到下午下班时客户经理领取返点钱时要扣除储户已经取走的部分。每天的融资金额交由杨某甲负责核对,合同交给李某甲,李某甲负责录入EXCEL电子表格记账。协议是中汽节能公司特许加盟协议,盖中汽节能公司的章,后来换成了红旗渠实业公司的内部职工房屋认购协议。2011年8月25日后公司无法正常兑付融资款,储户经常到大华金商都办事处吵闹,8月底我们就全部从安阳撤回到公司里。

(四)被告人孙某甲供述:2010年10月我到大华中汽节能安阳办事处,经高某同意成了客户经理。2010年11月份,我就找亲戚、朋友、工友和邻居,让他们往中汽节能公司存钱,我记得总共有100多万。2010年12月我没有办理业务,2011年1月到8月每月我都给中汽节能公司拉存款。通过我总共为中汽公司集资存到中汽公司有一千万元左右,70户左右。我介绍储户存钱公司给我8至15个返点,亲戚朋友的钱的返点我都给他们了,我不认识的人的钱的返点我给他们一部分,我得一部分。我得到的好处钱都以我妻子刘某某的名义存到中汽公司了。除返点外公司每月按我拉来储户的总额给我2%的奖金。公司还给过我一台笔记本电脑。2011年8月25日中汽节能公司不再兑付集资款后,我名下好多到期的储户找到我要求兑付,我就拿自己的钱和近亲属的钱给他们兑付了,他们没再去登记。我家人通过我往河南中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或红旗渠实业公司存过钱。我妹妹孙某乙、孙某丙、弟弟孙某丁、女婿张某、岳父孙某戊、妹夫刘某某的存款以公司账为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孙某甲系初犯、从犯,且能够积极退赃、当庭悔罪,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起诉书指控涉及33人次中有6人系孙某甲的近亲属,该6人所涉及的9笔存款票面金额1850000元、实际存款金额1512100元(已兑付153500元、未兑付1358600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献英

审 判 员  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彦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