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国才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是大方公司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其对徐国才不了解,凯达公司的人因为与徐国才的买卖合同找到公司问情况,其才知道徐国才以大方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后,没有到公司备案,合同信息也未提

20、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是大方公司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其对徐国才不了解,凯达公司的人因为与徐国才的买卖合同找到公司问情况,其才知道徐国才以大方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后,没有到公司备案,合同信息也未提供给销售部。徐国才被拉入“黑名单”就是信誉度低,公司与其签合同就会稍加注意。公司的业务员凭身份证可以领取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在外面签订合同后,到销售部备案后就可以和公司签订内部合同。

21、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贾某某陈述,2014年4月12日,其经人介绍与大方公司业务员徐国才签订一份总价28.5万元的起重机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356775,签订合同时其爱人郭某某也在场,其于合同签订当日、2014年6月19日共给徐国才现金1万元作为定金。后徐国才以准备制作、准备发货等理由给其要钱,并给其一个账号为62×××78的农行账号,其就分两次共汇款25.5万元,其四次共计给徐国才26.5万元。期间一直与徐国才联系让其发行车,有时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后来徐国才发信息说过元旦能发车,其就又等了一段时间,快过年了,其打电话联系不上徐国才感觉情况不对,其就去大方公司问情况,大方公司说合同编号是真的,但公司不知道合同情况,徐国才没有交过定金,其才知道被徐国才骗了。

22、被告人徐国才供述及辩解,2010年起其是大方公司的业务员,其不领工资、不参加考勤,有业务时将信息提供给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内部合同。2014年4月12日,其在贾某某办公室以大方公司名义与凯达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8.5万元的行车买卖合同,签完后贾某某给其5000元定金,2014年6月19日其又给贾某某要5000元的定金。后其以定金太少、正在制作、快做好等理由要求贾某某往其农业银行卡上汇款,贾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汇款10万元、2014年10月28日汇款15.5万元,贾某某一共给了其26.5万元。贾某某几次催货,有时贾某某打电话其胆怯不接电话,有时会回复短信,但是其始终也没有与大方厂签订生产合同,也没有给贾某某发货。这26.5万元取现的用于请客吃饭、买烟酒等日常花费,转账的用于支付货款、安装费等,转给其爱人嵩某某的有的用于偿还货款等。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论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正在制作、准备发货等事实,骗取对方凯达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国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国才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徐国才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国才虽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情节,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利用大方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合同货款,应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徐国才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国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国才退赔被害单位威县凯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樊江瑞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胡新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