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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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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生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年农历二月底(阳历三月底)的一天凌晨五点左右,我因身上没有钱吃饭,就想到我曾经认识南环路新开那条路口的一个老头、他开有一间简易铁房的小卖部,我以前在那里买过几次烟、说过话比较熟悉,我就准备过去找

2015年农历二月底(阳历三月底)的一天凌晨五点左右,我因身上没有钱吃饭,就想到我曾经认识南环路新开那条路口的一个老头、他开有一间简易铁房的小卖部,我以前在那里买过几次烟、说过话比较熟悉,我就准备过去找他弄点钱。我到那个路口看他还没有开门,我等了一会儿、他把门开开刷刷牙进到屋里,我就用提前准备的从山坡所住处一件废弃的内衣上撕下一只袖子、将袖子的一头绑起来套在我的头上,将我的面部掩盖,然后在在眼部位置挖了两个窟窿可以往外看。我就走着过去看见老头门口处扔有几块红地砖,我右手拿起一块红色地砖就进去。老头问我干啥,我因紧张、怕老头喊叫,我二话没说就拿砖头朝他头顶拍一下,他就让开柜台、我就将红色地砖随手扔到屋内的角落里。我过去拉开木桌子的抽屉看见有钱、我就抓了一把钱。这时,他又过来拉我胳膊,我就用肩部撞了他一下、把他撞开。我就拉开门出去跑了,我跑到坡上我住的简易棚里用手机照照看是530块钱。

4、鉴定意见

证明: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盗窃、抢劫现场情况。

6、辨认笔录

被告人曹明生辨认出抢劫的实施地点及抢劫的作案工具砖头。

7、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有:

(1)、西峡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住院时间2015年3月29日-4月11日,金额为:5518.43元。

(2)、西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各一支

(3)、被害人李某某的退休证

证实李某某系西峡县回车镇老庙岗小学的退休教师,月工资2180元。

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生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明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明生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明生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为:受害人李某某的医疗费5518.43元、护理费14天/天×70元=980元、误工费72.6元/天x14天=1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x14天=140元、营养费30元/天x14天=420元,共计8075.43元,应当予以赔偿。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明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曹明生的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明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30元、退赔被害人朱保华人民币4530元。

三、被告人曹明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8075.43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颖博

审 判 员  李金歧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