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农历2015年正月初六,吃过中午饭大概是一点多,其听到有人吵架,就从家里出来,看到宋某乙、宋某甲和宋某某正在宋某某家门口吵架,宋国建就去拉着宋某乙把他劝走,宋某丁把宋某某拉回家了

8.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农历2015年正月初六,吃过中午饭大概是一点多,其听到有人吵架,就从家里出来,看到宋某乙、宋某甲和宋某某正在宋某某家门口吵架,宋国建就去拉着宋某乙把他劝走,宋某丁把宋某某拉回家了。其回家后不放心,又从家里出来去宋某甲家,还没走到地方,在宋某甲家南边40米处看到宋某某拿着把菜刀在跺宋某甲家的大门,宋某甲就把门开了,宋某某拿着把菜刀就朝宋某甲头上砍,连砍两刀把宋某甲看到在地上,宋某某就正西南跑了,后来别人找车把宋某甲送到医院去了。其系宋某甲的堂伯,宋某某的堂弟。

9.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宋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10.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贾滩派出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砍伤被害人宋某甲使用的是一木把铁刃的菜刀。

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四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