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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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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杰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4、证人苏某证言:我们和辅仁药业有业务关系。一般都是我们先付货款,他们再发货,付款方式是我们用承兑汇票。2014年5月20日,辅仁药业总部来人和我们公司对帐,发现有三张汇票辅仁总部没有收到,但魏国杰早已从我

4、证人苏某证言:我们和辅仁药业有业务关系。一般都是我们先付货款,他们再发货,付款方式是我们用承兑汇票。2014年5月20日,辅仁药业总部来人和我们公司对帐,发现有三张汇票辅仁总部没有收到,但魏国杰早已从我们这里领走了。这三张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22502557、23496193、25038068,共计182090元。

5、证人杨某证言:我们和辅仁药业于2012年开始有业务联系的。我们每次采购辅仁的医药都是先交预付款,然后他们再发货给我们,我们每次付款都采用承兑汇票的方式,每次承兑汇票都是魏国杰亲自领走。2014年5月份,辅仁药业总部来我们这里对帐,发现三张魏国杰领走的汇票没有入辅仁的帐。这三张汇票的票号为34893472、23018218、24379179,金额为308410元。

6、证人冯某证言:我们和辅仁药业有业务联系,我们购辅仁的药都是先付账,付款方式是用承兑汇票。票号为25700641计款57210元的汇票是魏国杰从我们这里领走的。

7、证人杜某证言:魏国杰曾拿出三张承兑汇票到我们这里兑换现金,并出示了辅仁药业的财物章和朱文臣的私人章,他说和朱文臣是朋友。我们见他手续齐全,就按3.6%的比例抽取手续费。这三张汇票的金额为216880元,扣除3.6%的手续费后,付给魏国杰209072元。

8、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文件:证明魏国杰于2013年6月30日被公司任命为口服制剂营销公司西南地区大区经理(享受副总待遇)。

9、书证:承兑汇票复印件和被告人魏国杰的签收手续等。

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魏国杰于2013年11月18日被云南香格里拉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11、民事判决书、协议书: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案的赔偿情况。

12、被告人魏国杰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国杰系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魏国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杰在担任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西南地区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收取商家的承兑汇票十张计款1012253.7元,不按规定交给辅仁公司总部,而是私自兑换成现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国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国杰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无足够的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魏国杰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人魏国杰的交通肇事罪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魏国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魏国杰所侵占的财物返回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 勇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