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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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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路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路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通过向被害人的家人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武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