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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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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他担任诸市乡党委书记。诸市乡政府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召开村干部会议,让村干部负责宣传动员农民参与投保,具体实施由各个村委和保险公司自行结合,乡政府未直接参与,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

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他担任诸市乡党委书记。诸市乡政府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召开村干部会议,让村干部负责宣传动员农民参与投保,具体实施由各个村委和保险公司自行结合,乡政府未直接参与,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负责。

3.视频录像,即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讯问时依法进行,未有违法取证行为。

4.书证

⑴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证明2012年3月9日该公司承保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委2012年小麦保险,收取保费21742.7元。

⑵出险通知书、灾情查勘报告表、保险查勘赔款计算明细表,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5月20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小麦受灾、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计算理赔款情况。

⑶农险赔款收据,证明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将保险理赔款57799.35元给刘某某,并将日期提前至2012年8月16日。

⑷银行取款凭条,证明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于2012年9月份将保险理赔款打至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农户粮食直补账户。

⑸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证明公司的法人代表、住所地及经营范围情况。

⑹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系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贾某系该公司人员。

⑺中共诸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任诸市镇五里岗村村委党支部书记。

⑻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于2010年9月成立,贾某是小组成员。

⑼罚没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0258元。

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9月3日主动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伙同贾某虚假投保,骗取小麦保险补贴的事实。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农业保险工作中承担协助政府宣传政策、收取保费、如实填写投保清册和投保单并盖章确认上交乡农险办、保管发放保险单及分户凭证等项具体管理经办工作,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刘某某在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冒用农户名义投保,与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故意进行虚假理赔,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后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金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