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小运在侦查阶段供述和当庭辩解称,2014年12月14日17时许,他驾驶货车到石子厂拉石子,返回途中相继遇见吴某某、何某某乘车。他把拉运的石子卸到水泥管厂后,又驾车带乘吴某某、何某某沿驻蚁公路返回。何某某中途下车回家,他到家看手表的时间是21时30分,在家又和吴某某聊半个多小时后,吴某某也回家。他的车牌中间撞击痕迹系在14日之前碰撞的。还辩解,他于当晚21时30分到家后还看会电视《动物世界》;当月14日之前车牌中间碰撞已焊接好,当月15日或16日又碰坏。 针对被告人赵小运的供述分析如下:一、其供述于当晚21时30分许到家,并特意看过手表,但从其车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晚22时前后,赵小运驾驶的车辆尚在商桐路上行驶中;二、其供述到家后与吴某某聊天约半小时,另又供述回家看会儿电视就休息了,其供述前后矛盾,且与证人吴进才证言不一致;三、其对前车牌中间碰撞痕迹的两次解释相互矛盾;四、其供述返回途中未停车,但从其车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日22时3分有短暂停车,而停车的位置与案发现场位置一致。综上,被告人赵小运供述前后矛盾,有明显故意回避驾车肇事的事实,足以证明其供述虚假,故对其供述,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对赵小运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赵小运当庭虽表示认罪,但未如实供述肇事的事实,不应认定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情节。案发后,赵小运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和造成的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赵小运当庭提出不知发生交通肇事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卡口照片和录像、行车记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赵小运即不能对上述证据作为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赵小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故对其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赵小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赵小运无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小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小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