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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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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罗某某第三次贩卖毒品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量刑时酌予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罗某某第三次贩卖毒品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量刑时酌予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艳梅

审 判 员  殷长河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