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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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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涛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金涛,曾用名吕亚彬,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2月12日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金涛,曾用名吕亚彬,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2月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金涛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吕金涛窜至唐河县毕店镇毕店街个体商户卢萸新、左信宇、吴子英的店铺内,谎称自己是经商或开饭店的,承诺月底付款,骗取对方信用,多次骗取三人现金、物品共计192099元。后用骗取左信宇的现金偿还卢萸新、吴子英货款17000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金涛诈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累犯,鉴于其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吕金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金涛在唐河县毕店镇毕店街个体商户卢萸新所经营的迎鑫家电商店内购买洗衣机、冷冻箱、饮水机时,向卢萸新谎称自己是经商的,骗取了卢萸新的信任,一周后,被告人吕金涛又到该店内向卢萸新承诺数日内付款,从而骗得卢萸新价值10000元的美的空调、新飞太阳能、嘉陵摩托车各一台。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吕金涛到唐河县毕店镇毕店街个体商户吴子英所经营的成都豪华家具店内,谎称自己是开饭店的,承诺月底付款,取得了吴子英的信任,骗走吴子英价值共计15300元的电脑桌、沙发等物品。

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吕金涛窜至唐河县毕店镇毕店街个体商户左信宇所经营的家电美店内,谎称自己是经商的,并承诺月底付款,取得了左信宇的信任,骗得左信宇价值2600元的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3200元的立马电动车一辆及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吕金涛又找到左信宇,谎称在唐河县“摩登时光”承诺的“冰吧”需要资金周转,并把“摩登时光”近期盈利的交易账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左信宇,左信宇信以为真,答应和被告人吕金涛合伙经营“摩登时光”冰吧,并于2014年12月6日和2014年12月13日分两次交给吕金涛现金共计47000元。后吕金涛又以给员工发工资为由,骗得左信宇现金50000元。2015年1月份至2月7日,被告人吕金涛又给左信宇打电话,谎称自己在平顶山市开设了“摩登时光”分店,资金紧张,诱骗左信宇投资,左信宇信以为真,于2015年1月10日给吕金涛汇款49999元。随后吕金涛又以给工人发工资需要资金为由欺骗左信宇,又给吕金涛汇款13000元。

被告人吕金涛将所骗得的款除偿还卢萸新7000元、吴子英10000元货款外,其余大部分被其旅游、购物等大肆挥霍。2015年2月8日,左信宇到唐河县城关镇“摩登时光”询问店内人员时得知被告人吕金涛仅在此打工,且在2014年12月份辞职离去,方知上当受骗,遂于2015年2月10日将被告人吕金涛扭送到唐河县工那噘滨河派出所。

案发后,唐河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吕金涛处追回赃款12000元,追回被告人吕金涛从卢萸新、吴子英处购买的家电、家具、洗衣机1台、冷冻箱1台、饮水机1台、美的空调1台、新飞太阳能、嘉陵摩托车各1台,从左信宇处购买的电视机、电动车各一台,被告人吕金涛自己购买的首饰(黄金手链2条、钯金项链2条、白金戒指一枚、翡翠项链及吊坠1条)及一部电脑、一部V1VOX5白色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左信宇。

经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黄金手链两条价值4300元、铂金戒指价值1100元、钯金项链及吊坠两条价值2000元、翡翠吊坠一条价值4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吕金涛与被害人就部分追回的赃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一部白色V1VOX5手机价值600元、家具(梳妆台1台、电脑单、电脑椅各一台、沙发6件、茶几2台、床一张、衣柜1件、条几1台)价值5000元、洗衣机一台价值300元、冷冻箱一台,价值500元、摩托车一辆价值1700元、美的空调一台价值2000元、太阳能及屋屋塔供水器一套价值1000元、饮水机一台价值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金涛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吕金涛供述了诈骗作案的时间、地点、过程、诈骗物品种类、诈骗的现金数额、被害人左信宇、卢萸新、吴子英分别陈述了被吕金涛诈骗的物品种类、数量、现金数额及过程、证人李某证实吕金涛曾在摩登时光打工,于2014年12月辞职不干这一事实,证人王某甲证实2015年1月份自己曾随吕金涛一起唱歌,到襄樊隆中等地游玩,吕金涛曾给自己买过手机、金项链、铂金项链、玉石观音项链等物品这一事实,证人王某乙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自己应左信宇的电话要求,将5万元现金交给吕金涛的事实,证人孙某某证实吕金涛花钱大方,吕的一部手机、一部电动车、一台笔记本电脑在自己处的事实,证人吕某某、刘某某证实孙子吕金涛曾给自己汇款42000元,自己又陆续汇给吕金涛30000元,下余12000元交给公安民警即吕金涛于2014年底给家里购买电视机、空调、家具、摩托车等物品、另有唐河县公安局的物证照片、购物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吕金涛银行卡上的交易明细账单、吕金涛通过微信给左信宇手机上“摩登时光”店的交易明细账、投资协议、公安机关受、立案表、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吕金涛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金涛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金涛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对其部分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金涛系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吕金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认罪,且追回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金涛退赔被害人卢萸新经济损失3000元、退赔吴子英经济损失5300元,退赔左信宇经济损失127999元(已扣除经公安机关退给左信宇现金、物品共计价值3.3万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孟祥恩

审 判 员  胡红林

人民陪审员  甄 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茗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