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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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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1995年起在光山县朝阳寺大市场自购二间门面房经营超市,2014年,因为超市二楼房屋使用权纠纷与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闸上店村天堂畈居民陈某甲、刘某某夫妇发生冲突,陈某甲、刘某某的儿子陈某乙将张某某一楼超市通往二楼的楼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自1995年起在光山县朝阳寺大市场自购二间门面房经营超市,2014年,因为超市二楼房屋使用权纠纷与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闸上店村天堂畈居民陈某甲、刘某某夫妇发生冲突,陈某甲、刘某某的儿子陈某乙将张某某一楼超市通往二楼的楼梯及二楼隔墙拆毁,引起双方民事诉讼。2015年4月4日20时许,双方民事诉讼仍在二审程序中,陈某乙再次安排潘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匡某某等8人到被告人超市二楼强行拆毁双方争议的隔墙,被告人妻子胡某某赶到现场后与匡某某等人争吵,匡某某称胡某某对争议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二人各不相让,出言不逊。随后被告人的父亲张德明赶到现场参与争吵,并与匡某某发生拉扯厮打,此时,被告人张某某也赶到现场,上前用随手拿的茶杯砸向匡某某面部,当即将匡某某面部砸伤流血。光山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双方相关人员带到公安机关调查,匡某某被送往光山县中医院救治。后经光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鼻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逃离现场,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