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司某某受柘城县邵元乡余井村村民海某指派,以司某某的名义与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阳项目部的负责人李某丙签订一份工程合同,负责南阳油田涧河社区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合同签订时,被告人司某某向南阳项目部交纳6万元材料保证金。后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唐河县张店镇南马庄村村民的阻拦,被告人司某某找到该工程的协调人李某乙,让其与张店镇南马庄村村民进行协调,因协调无果,司某某将该情况告知海某,海某让司某某报警,南阳油田公安局涧河派出所接警后通知司某某、李某乙以及南马庄村民于2014年12月22日到涧河派出所进行调解,海某于当天带领王某、刘赞、“胖子”等五六人乘两辆车赶到油田并在涧河派出所门口等候协商结果。当晚18时,因此事未协调成功,海某指使被告人司某某、王某、李某甲等人将李某乙挟持至车上,将李某乙带至涧河社区一小区内欲继续商议工程受阻一事,期间李某乙趁人不备,逃入小区一户人家内,王某等人见状,遂追上李某乙,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后又将其带上车,海某又提议将李某乙挟持至南阳,被告人司某某、李某甲、王某一行人遂又乘两辆车向南阳驶去。途中,海某为让南阳项目部返还其前期所交保证金以及因推迟施工所受损失,便强迫李某乙给司某某打一张10万元的借条。到南阳市区后,被告人司某某等人逼迫李某乙分别在中国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取现及转账方式支付司某某等人5万余元,并提出在李某乙支付余款后将10万元的借条撕毁。李某乙同意后,海某、司某某等人于当晚23时许将李某乙放走,海某、司某某等人乘车逃回柘城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