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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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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帅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认定景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认定景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景帅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景帅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