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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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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予琦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予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郭予琦等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河南省南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判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予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郭予琦等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河南省南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郭予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