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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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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773号刑事判决,李刘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2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773号刑事判决,李刘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2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对李刘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5月对李刘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刘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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