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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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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尚福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尚福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尚福喜等提出上诉。2004年6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277号刑事判决,驳回尚福喜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尚福喜的判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尚福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刑期自2000年11月1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狱以罪犯尚福喜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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