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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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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丙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杞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丙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2011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杞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丙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2011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丙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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