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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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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张某某、薛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8、证人帅如丹的证言,那天晚上,其与袁宗庆、郝喜原、李芳、曹明月从褚庙集往东走,走到李某家门口看到李某等四人在路上说话,也不知道谁拉了李某一下,李某碰住袁宗庆了。李某问袁宗庆是哪里的,追一二十米,袁宗

8、证人帅如丹的证言,那天晚上,其与袁宗庆、郝喜原、李芳、曹明月从褚庙集往东走,走到李某家门口看到李某等四人在路上说话,也不知道谁拉了李某一下,李某碰住袁宗庆了。李某问袁宗庆是哪里的,追一二十米,袁宗庆说是孙庄的,李某上去就打袁宗庆脸上一拳,郝喜原赶快拉他。跟李某一块的三个人就动手打袁宗庆、郝喜原,把袁宗庆打倒在地,还用脚踢他。其小姨李正娇和姨夫朱家聚、大姨李正存、姨兄弟周长安都过去了。其小姨拉架,说都不外边的,打啥架。张某某上去把其小姨打倒在地,其姨夫朱家聚上去打张某某,还没够着手就被两人架住胳膊,让张某某打得脸上流血。周长安一看姨夫被打了,也想动手打,被其大姨拉住,张某某又打了周长安几拳,其大姨拉架时,脸上也挨了一拳。其拉住袁宗庆在一边没敢前去,就报警了。警车一到,他们跑了。

9、证人李芳的证言,那天晚上九点左右,其与郝喜原、袁宗庆、曹明月去褚庙集上的豫东饭店接袁宗庆的对象帅如丹回家,走到李某家门口,碰见李某等人在路中间站着说话,从他旁边经过时,有个男孩拉扯李某,正好碰住袁宗庆。袁宗庆问怎么了,帅如丹拉着袁宗庆往前走,李某在后面骂着追上抓住袁宗庆就打,接着跟李某一路的那三个男的也跑过来打袁宗庆。郝喜原就拉架,他们又打郝喜原。曹明月一看这情况就跑着喊人去了。帅如丹的姨和姨夫等人从超市里跑出来,帅如丹的姨被一个人打倒了,帅如丹的姨夫鼻子打流血了。

10、证人李正娇的证言,与朱家聚的证言基本一致。

11、李书生的证言,那天晚上其正准备睡觉,听闺女说门口好像有儿子的声音,其就打开门,发现大门边的砖堆上有几个人,还没看清楚就见张某某往其家跑,朱家聚和他媳妇在后面追。被追上后,朱家聚和张某某撕扯到一块,张某某挣脱跑了。后来派出所的来了。

12、证人曹明月的证言,与李芳的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周长安的证言,与李正存的证言基本一致。

14、证人陈文兰的证言,那天晚上正在超市里打麻将,有个男孩子跑过去说有人打架,朱家聚的两口子,还有他外甥周长安都往外跑。当时路南边有灯明,能看清。朱家聚和打架的那几个小孩就没说三句话,一个男孩朝朱家聚的脸上打了一拳,接着双方就赶紧拉,打朱家聚的那个男孩不依不饶,撵到路北沿,一会儿就把朱家聚的妻子李正娇,他外甥周长安打倒在地了。之后,那个小孩就走了,一会他的父亲母亲和那个小孩又翁到现场,非要打死朱家聚一家。朱家聚让他父亲看看脸上的血,他父亲也不说了。

15、证人郭秀莲的证言,与证人陈文兰的证言基本一致。

16、证人周六一的证言,2013年3月7日下午,在宁波万达广场,与几个朋友抓到一个逃犯张某某,现在扭送给奉化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

17、伤情鉴定、照片、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构成轻微伤,以及被告人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18、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3月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被抓获以及三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提交的领款条,证明已赔偿被害人医疗损失。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张某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

三、被告人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尚

审判员 赵卫民

审判员 王利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